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執行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2〕3號,以下簡稱《解釋》),該解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中,根據該《解釋》第二條的規定,有下列11種行為造成損害的,個人或者企業可以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
(一)執行未生效法律文書,或者明顯超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數額和範圍執行的;
(二)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但故意拖延執行、不執行,或者應當依法恢復執行而不恢復的;
(三)違法執行案外人財產,或者違法將案件執行款物交付給其他當事人、案外人的;
(四)對抵押、質押、留置、保留所有權等財產採取執行措施,未依法保護上述權利人優先受償權等合法權益的;
(五)對其他人民法院已經依法採取保全或者執行措施的財產違法執行的;
(六)對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故意不履行或者怠於履行監管職責的;
(七)對不宜長期保存或者易貶值的財產採取執行措施,未及時處理或者違法處理的;
(八)違法拍賣、變賣、以物抵債,或者依法應當評估而未評估,依法應當拍賣而未拍賣的;
(九)違法撤銷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的;
(十)違法採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消費、限制出境等措施的;
(十一)因違法或者過錯採取執行措施或者強制措施的其他行為。
《解釋》共二十個條文,主要內容包括涉執行司法賠償立案審查的條件,賠償程式與執行救濟、監督程式的銜接,賠償責任的認定,損害賠償的範圍和標準等。該《解釋》的出臺,對於公正及時審理涉執行司法賠償案件、充分保障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促進人民法院規範有序開展執行工作將發揮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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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法律讀品 2022/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