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朝陽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宣判了一起因比特幣「挖礦」遲遲未見收益而引發的服務合同糾紛,法院一審認定合同無效,判決駁回原告要求支付巨額比特幣收益的訴訟請求。
2019年5月,豐複久信公司與中研智創公司簽訂《電腦設備採購合同》《服務合同書》《雲資料伺服器託管及資料增值服務協定》,約定豐複久信公司委託中研智創公司採購、管理微型存儲空間伺服器(即「礦機」)、提供比特幣「挖礦」的資料增值服務並支付增值服務收益,豐複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創公司支付管理費用。
合同簽訂後,豐複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創公司支付1000萬元,中研智創公司購買了「礦機」,並與協力廠商公司簽訂委託合同,「礦機」在四川省涼山州木里縣水洛鄉、沙灣鄉的「礦場」運行。合同履行期間,中研智創公司向豐複久信公司支付18.3463個比特幣作為資料增值收益,此後未再支付任何收益。豐複久信公司多次催要無果,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中研智創公司交付278.1654976個比特幣,同時賠償服務到期後佔用微型存儲空間伺服器的損失。
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所涉交易實為通過專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挖礦」活動。此類「挖礦」活動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於國家產業結構優化、節能減排,有損社會公共利益。豐複久信公司和中研智創公司在明知「挖礦」及比特幣交易存在風險,且相關部門明確禁止比特幣相關交易的情況下,仍簽訂代為「挖礦」協定,此協定因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屬無效,因此產生的相關財產權益亦不應受到法律保護,上述行為造成的後果應由當事人自行承擔。最終,法院認定雙方合同無效,判決駁回豐複久信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庭審結束後,朝陽法院向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送了司法建議,建議排查本案所涉比特幣「挖礦」項目,禁止涉案公司繼續從事「挖礦」活動,同時排查涉案「礦場」及當地其他虛擬貨幣「挖礦」專案並進行清理整治。
今年9月,國家發改委等十部委聯合印發了《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指出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危害,明確其盲目無序發展對推動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和節能減排具有不利影響,並要求採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
中國人民銀行等多部門此前發佈《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明確虛擬貨幣兌換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全部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並提出加強對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監測預警等工作措施。
投資交易虛擬貨幣引發的損失由相關方自行承擔。
原新聞出處:【中國證券報 2021/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