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准,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採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不再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
解除防控措施,不再按照傳染病管理,以下行為將不再構成犯罪:
- 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不構成違法犯罪。
-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不構成違法犯罪。
- 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不構成違法犯罪。
- 瞞報、謊報病情、旅居史、接觸史、就診史、行蹤軌跡等涉疫資訊,拒不接受社區報備、社會隨訪、檢疫排查、流行病學調查、居家或者集中醫學觀察等妨害疫情防控措施的,不構成違法犯罪。
- 違反政府核酸檢測的決定,無正當理由拒不進行核酸檢測,不構成違法犯罪。
- 在機場、公路、鐵路、港口碼頭等交通站場,地鐵、公交、計程車、網約車等公共交通工具,市場商超、農貿市場、賓館酒店、餐飲飯店、鄉村民宿、文藝演出等公共場所,人員進入時拒不執行場所碼掃碼查驗等疫情防控措施,不構成違法犯罪。
- 機場、公路、鐵路、港口碼頭等交通站場,地鐵、公交、計程車、網約車等公共交通工具,市場商超、農貿市場、賓館酒店、餐飲飯店、鄉村民宿、文藝演出等公共場所的責任人員,拒絕在醒目位置張貼、懸掛場所碼,或者拒不落實場所碼掃碼查驗要求,不構成違法犯罪。
鑒於以上政策,所有的因為傳染該疾病尚在訴訟中的案件,所有案件應撤案、不起訴或者判決無罪。
即從1月8日起,涉及傳播疫情被公安機關刑拘的,應撤案並立即釋放;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撤案或者檢察院不起訴處理;已經起訴到法院的,檢察院撤訴或者判決無罪;二審案件,判決無罪;判決已經生效的,不再改判。涉及治安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案件,沒有生效的,立即撤銷。
原新聞出處:【兌誠法律人 2023/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