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名楊姓男子日前騎乘機車邊抽菸,巡邏員警發現後將他攔下,意外聞到他身上飄出酒味,雖然他矢口否認並且辯說「只是出門買早餐」,但還是逃不過酒測,只好坦承「有喝一些保力達」,員警當場將他上銬逮捕,訊後移送偵辦。
這起事件發生在8日上午9點多,鳳山分局新甲派出所員警執行巡邏勤務時,在大明路、新強路口發現一名72歲楊姓男騎士騎車邊抽菸,員警示意他靠路邊停,盤查過程中發現楊男身上散發出濃濃的酒味。
員警詢問有沒有喝酒,楊男一直否認,還拎起早餐,表示只是騎車出門買早餐。不過員警以酒精感知器對楊男測試時,果然出現酒精反應。警方再以酒測器測定,測定後酒測值果真超過法定標準,楊男這才坦承,剛剛買完早餐,經過商店買了瓶保力達就喝了一些,員警當場將他上銬逮捕,詢後依公共危險移送偵辦。
依據刑法第185-3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本件應屬經酒測後超過酒精濃度,而屬於上述公共危險罪之範疇。唯亦應注意執法時比例原則。按公共危險罪係屬於抽象危險犯,而抽象危險犯是一種犯罪的分類方法,屬於危險犯的一種。抽象危險犯的意思是,根據一般的生活經驗,一旦做出某些行為,就會對於法益產生危險。喝得酒醉之後駕駛汽車或機車之類的動力交通工具,根據一般生活上的經驗,通常都會因為駕駛者無法精準控制交通工具、而交通工具又有較快的速度,而可能會造成用路人生命、身體、財產的危險,就會成立不能安全駕駛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