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睹了無數繼承糾紛後,我們發現因再婚引起的繼承糾紛頻頻發生,不得不提前防範。今天通過兩個案例進行風險提示,希望給再婚家庭以法律指引,預防潛在糾紛。
案例一:一方生前將房產過戶給子女,另一方遺留房產未過戶發生繼承糾紛
方先生和鄭太太是再婚夫妻,方先生、鄭太太婚後各購置商品房一處,後鄭太太兒子結婚,鄭太太將自己購買的商品房過戶給了兒子。多年以後,方先生和鄭太太相繼去世,雙方子女因方先生遺留房產,爭執不休。方先生的子女認為,鄭太太的兒子已經取得了一處房產,應當放棄繼承,案涉房產由方先生子女繼承,而鄭太太兒子認為,之前完成過戶房產是父母的意思,已經完成交付,不能相提並論,而案涉房產是方先生和鄭太太的夫妻共同財產,屬於鄭太太的部分自己依法享有繼承權。
當人們面對巨大利益的時候,很難保持客觀理性,也很難有極高的道德水準,法律在此時就必須發揮定紛止爭的規則和裁量作用。然而很遺憾,法律只能在既有的條件下保證公平,不能溯及既往地去計算家庭成員的得失,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也不能撥開時光的迷霧探求已故人的本意。本案中,結果只能是兩位老人各自的子女依法繼承各自相應的份額。
案例二:再婚期間購買房產,子女與再婚配偶發生繼承糾紛
陳大叔和李阿姨再婚後,陳大叔婚前承租的公租房可以購買,即購買並登記在自己名下。多年後,陳大叔去世,李阿姨起訴陳大叔的兒子要求取得案涉房產的75%。陳大叔的兒子認為房產是父親婚前承租的公房,父親和繼母收入懸殊,父親用自己的收入再婚後購置房產,憑什麼在繼承的時候繼母可以取得75%,而自己作為陳大叔的親生兒子只能取得25%?
答案顯而易見,法律明確規定的婚內因購買取得的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去世後,先分出一半給配偶,剩餘一半作為遺產分割,而作為死者的配偶和子女享有平能的繼承權,上述繼承份額由此而得。而婚內無論夫妻雙方收入如何懸殊,工資收入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那麼老年人再婚,如何有效切割財產、理清權屬,防範糾紛呢?
公證員提示:可以通過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公證和遺囑公證」的組合公證方式解決上述問題。
「夫妻財產約定公證和遺囑公證」的作用是什麼呢?
《夫妻財產約定》公證可以明確財產歸屬,在夫妻之間做出明確的財產切割。這種明確是全方位的,不僅及於婚前、婚後財產、債務,還及於現有財產產生的收益(比如出租、作價入股等)。
《遺囑》公證可以預先對遺產的處置做出安排,排除相關繼承人的法定繼承權。比如,再婚夫妻想把各自財產留給各自子女繼承,則必須排除作為配偶的一方以及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的繼承權,通過遺囑指定由本人子女繼承,則可以實現財產的代際傳承,防止發生法定繼承情形。
再婚不僅帶來陪伴,也存在很多風險,事前不說清楚,事後很可能引起糾紛。再婚當事人,不僅應當處理好配偶、子女之間的關係,也需要妥善安置財產、預防糾紛,必須提前著手予以防範。
原新聞出處:【南京公證處 2023/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