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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如何認定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引文:

【案情】

李某(男)與陳某(女)於2007年登記結婚,同年生一子,2010年生一女。婚後陳某作為全職家庭主婦照顧家庭及撫養子女,李某在外地工作。

後雙方因感情不睦,於2018年分居,2021年離婚。離婚訴訟中,法院已就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現李某再次起訴,認為陳某自2006年至2016年期間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用其銀行卡取現、轉帳400餘萬元,係「螞蟻搬家」式惡意轉移財產,要求返還170萬元。審理中,李某向法院申請調取陳某名下所有銀行卡交易流水。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陳某在婚姻存續期間存在款項支取單筆數額過大或者過於頻繁、累計金額過大,明顯超出日常生活需要,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情況。案涉取款、轉帳時間以及李某申請法院調取陳某名下銀行流水的時間基本發生在雙方正常生活期間,且現有證據難以證實通過自動取款機及銀行櫃檯的取款均係陳某所為,亦無法證明陳某取現目的係轉移財產,並非用於家庭生活。故對李某要求返還財產的主張以及申請調取流水的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浩富解析:

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雖然中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相比於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刪除了「離婚時」的時間限制,表明認定是否存在惡意轉移財產的時間節點不限於離婚訴訟期間或分居生活期間。但在個案中,需從支取款項的金額、頻率、用途結合支取款項時間與雙方不和的時間等綜合判定。

準確把握人民法院依申請調取證據與落實當事人舉證責任的關係。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當事人應對惡意轉移財產行為負有舉證責任,主張方雖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但人民法院調查權並不能取代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當事人不能過度依賴人民法院,向法院申請調查對方名下所有的銀行帳戶、微信、支付寶等收支情況的詳細流水,以期從中發現對方轉移財產的「蛛絲馬跡」。人民法院作為司法裁判機關,從訴訟效率及舉證責任角度而言,不可能將調查權當偵查權行使。


原新聞出處:【法務之家微信公衆號 2023/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