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港辜家第二代的辜寬敏,於今年2月27日病逝台北榮總,隨著他辭世,辜家第2代12名子女,全數走入歷史。辜寬敏身後留下近百億元財產,隨著遺產申報期限將至,卻驚傳辜寬敏的遺孀及兒子對如何分配遺產出現歧見。
根據《鏡周刊》報導調查,辜寬敏1994年底創立辜氏漁業公司,1995年在美國與王美琇結婚。台灣制憲基金會執行長林宜正說,辜留下的財產,多數都是婚後透過辜氏漁業公司累積,且公司是由辜寬敏獨資成立,所謂遺產應該包括公司;若有任何主張指公司不在遺產分配的範圍,在法律上可能都說不通。不過他也透露,這方面王美琇與辜的兒子們還在互相求取共識。依公開資料顯示,辜氏漁業公司每年約可穩定賺進4億元左右,辜寬敏身後公司的股份歸屬,成為各方矚目的焦點。
據了解,遺孀王美琇主張,辜寬敏的遺產,應優先考慮如何用以完成其志業,希望與辜寬敏的4個兒子達成共識,把財產按比例撥給基金會,由基金會董事會監督管理應用,之後再談其他的繼承分配問題。辜朝明雖願繼續按月撥款給基金會,但要求王美琇須先同意兒子們對遺產分配的主張。
按被繼承人之遺產,應指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包括公司,而繼承人依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其應繼分依照民法第1144條第一項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準此,應由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平均繼承。
若要優先給予基金會,要各繼承人同意以分割協議方式處理。
建議更好方式是被繼承人在生前,就要設立信託,就可以保障基金會之永續。
有相關民事法事件,歡迎洽詢浩信國際法律事務所。
原新聞出處:【中時新聞網 2023/10/31 | 黃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