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有名陳小姐向《東森新媒體ETtoday》指出,日前攜138萬2000元現鈔到郵局匯款準備買特斯拉。豈料,點完鈔行員卻表示只有128萬2000元,讓她十分困惑,但行員卻說「沒有就是沒有」,這樣的回答讓她決定報警。經警調閱監視器,發現短少10萬竟是行員用腳踢進去桌子底下,這也讓陳小姐氣憤說:「真的不敢相信!」。
陳小姐說,因為向「Tesla認證中古車」購車,今年10月30日下午4時50分到鳳山區經武路166號鎮北郵局匯款,並將現鈔138萬2000元交給郵局人員點鈔,然而櫃檯人員向她說「快下班了,請先填寫匯款資料」,當下她專心填寫,並未注意點鈔情形。
10分鐘後,郵局人員卻告知「妳的現金只有128萬2000元喔」,讓陳小姐嚇壞,不斷說不可能,更解釋所有現金都是當日所領,領完後就放在同一個袋子沒動過,希望行員再找一下,但行員不但沒有幫忙找,還反酸「妳只有帶128萬2000元,點過錢了,沒有就是沒有」最後還對她說「常有客戶少帶錢」,陳小姐見郵局人員消極態度,決定報警處理。
「螺絲根本鬆了!」陳小姐無奈說,案發隔日早上還打電話給郵局,請求人員再次尋找,並向行員清楚告知「錢是豐原玉山銀行領的且整束捆好」,但令人灰心的是,行員態度仍堅持回答不可能,甚至表示「要調監視器,就去報警,報警就能看監視器」毫不在關心的態度也讓她決定寫封email給郵局總局。
過沒多久,郵局打電話表示有調閱監視器,更解釋10萬元是行員拿錢時就掉出來,還要求陳小姐回郵局領錢,但令陳小姐憤怒的是,當下郵局主管明明在場,也知道10萬元不見,卻不調監視器,只相信郵局人員的話,讓她難過說,「我一般民眾的意見完全不採納、不徹查,反叫我去報警,根本浪費時間」,難道郵局人員不用懲處嗎?
郵局經理則回信說:「真的很抱歉因為我們的疏失與缺乏同理心,讓您擔憂忙亂了好幾天,老實說我們每天辦理的客戶非常多,也經常發生真的是客戶少帶錢算錯錢的情事,因此第一時間沒有想到有那麼巧合的意外,但真的是只要有更多一點的同理心,馬上去試著調閱監視器,就不會讓您後續那麼擔憂麻煩,經過這幾天我們有深切的反省,以後會更加注意,對客戶將心比心」,最後更表示有準備小禮物以表達歉意,希望能親手交給陳小姐。
原來經警方調閱監視器後,發現是郵局人員將錢放在點鈔錢旁邊桌上,轉身時其中一疊10萬元掉在地上,之後女行員轉身回到點鈔機前,腳「剛好」將錢踢進桌子底下,直接解開「消失10萬謎雲」。
陳小姐無奈說,真的不相信「腳踢到10萬」會毫無感覺,且監視器看起來行員動作是如此「一氣呵成」,但好險錢沒有不翼而飛,更開玩笑說,未來應該不會再選擇郵局匯款了,最後也叮嚀大家若到銀行、郵局等處匯款時,眼睛絕對要盯著點鈔機,否則自己還要花費時間查明真相,最慘還要自己認賠。
就刑事部分,本件經調閱監視器,似並非故意將10萬元踢進桌底。如嗣後有將該10萬元據為己有,則可能成立竊盜罪或業務侵佔罪。
該郵局行員先是粗心大意,嗣後又不肯稍微花點時間在桌底尋找,其主管亦如此,導致該客戶必須花許多時間報案做筆錄,並且申請調閱監視器,雖10萬元找回,亦花不少心力時間處理。
就民事部分,該行員接受客戶存款收受金額時起,負有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乃竟然不慎將10萬元踢入桌底,嗣後又不肯有效率的檢查,實已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也就是說,客戶與郵局之間成立委任之契約,依民法第528條規定:「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而行員係屬於郵局之履行輔助人,依民法第224條:「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而處理存款郵局一般是有手續費,依民法第535條:「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而依民法第544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本件若因過失將10萬元踢進桌底,但嗣後已經找回該10萬元,否則,因該行員之過失,即郵局履行輔助人之過失,郵局應以自己的過失負同一責任,該郵局即應負善良管理人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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