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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違反「公司法」…可成否決外資股東提案 金管會開罰24萬

引文:

機殼大廠可成(2474)在今年董事會上,否決外資股東提案、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外資股東不服、一狀告上金管會。金管會今天做出懲處,認為可成違反《公司法》未能保障小股東提案權,對可成董事長洪水樹開罰24萬元。

金管會此舉也意味著,認可外資提案合法性,這猶如對可成董事們,尤其是獨董敲了一記警鐘。這也恐是繼大同(2371)後,第二家因剔除小股東提案權挨罰的公司。

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說,經金管會洽經濟部意見後,經過經濟部研商公司法適用疑義的會議紀錄,與會專家學者多數意見都認為「修正公司章程」僅屬一項議案,並非可成認定的兩項議案,認為可成違反《公司法》172-1條對小股東提案權的保障。

高晶萍說,依照《公司法》172-1條限制股東提案以一項為限,目的是為了避免股東提案過於浮濫,並非賦予董事會可恣意排除股東提案的權限。

至於後續該外資股東是否可以繼續提案?高晶萍說,要看之後外資股東提案內容,若還是照這次原案,就是屬於一項議案。


浩富解析:

按為保障小股東的提案權,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一項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本件,外資應持股百分之一以上,提案修改公司章程,應列為議案討論,但卻被否決而未列入議案。

依據同條第六項規定:「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再依據同條第七項規定:「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第四項或前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各處公司負責人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本件可能如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六項情形,並未說明為列入之理由,逕為否決之,並依據同條第七項處以新台幣24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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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經濟日報 2023/08/15 | 廖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