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股存股族要注意了!明年14家上市金控恐難再拿老本出來配發現金股利。金管會今日宣布提出金控法動用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發放現金股利的草案,其中提出四大限制,倘若根據今年半年報,國內14家上市金控沒有一家能動用資本公積發放現金股利,顯見金管會從嚴管理金控業者用老本來發放現金股利。
今年現金股利發放,有國泰金、合庫金兩家金控動用資本公積,但明年,依照金管會的標準,若以14家金控目前半年報所列示的四大指標數字,沒有一家發放現金股利可動用資本公積。
金管會劃出紅線的四大財務指標,必須全部同時符合,因此對國內14家上市金控形成嚴峻考驗。四大指標,包括了:
1、資本結構:分配後法定盈餘公積須達實收資本總額的50%。
2、資本適足率:最近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資料所複核的集團資本適足率扣除預計發放的現金股利(含以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發給股東現金)後的集團資本適足率仍須達120%以上,且該資本適足率應經由會計師複核;各子公司並應符合各業別相關資本適足性規範。
3、財務健全度:金控公司及各子公司最近一次經主管機關金融檢查及最近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所提列之備抵損失、備抵呆帳及各項準備提列達各業別相關法令規定。
4、財務結構及槓桿度:金控公司最近一年度第三季雙重槓桿比率、負債占資產比率及財務槓桿度[(稅前損益+利息費用)÷稅前損益]低於同業平均水準,且分別未逾115%、15%及105%。
上述4大指標,以第一項指標最難,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指出,目前僅1家金控有達到;但該金控由於未同時符合其他三項指標,因此仍不符可動用資本公積發現金股利的標準。
金管會是在10月12日就本案召開會議,邀集財政部、銀行公會、15家金控公司等相關單位開會研商,其中在上述指標裡,會中業者對分配後法定盈餘公積仍要達實收資本總額50%的,有較多意見,難度也最高,也有業者建議比照公司法的25%。
據金管會統計,絕大部分都10%至20%而已,有8家,另外,20%至30%、30%至40%、40%至50%、50%以上各1家,低於10%則有3家。而在金控本體的負債占資產比例,林志吉說明,目前15家金控的平均值是16.71%,最小的是4.29%,最大則為33.41%。
至於集團資本適足率採用120%,金管會認為,用資本公積發放股利,這和減資買回公司股份有相同效果,所以仍參考庫藏股相關規定來辦理。
金管會放行國內金控業者發放今年現金股利可動用資本公積,但最後仍決定從嚴規範,對此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表示,若僅以一般公司法來規範金控發放股利,太過寬鬆,因為金控負責為子公司增資業務,負擔經營成敗綜效,責任也大,所以在發放股利上,會作更多的財務要求,他進而指出,相關規定雖然沒有像銀行這麼嚴格:「但至少要趨近於銀行。」包括金融機構財務健全性攸關社會大眾權益,所採股利政策應基於穩健原則,以符合可持續性發展需求,尤其金控為集團子公司經營風險的最終承受者,經營應有長遠的資本規畫,倘將公積任意用於發給股東現金,將影響金控風險承擔能力,並導致金控集團資本適足率下降。
金融圈則解讀,今年現金股利發放之前,各大金控就對拿老本出來配發現金股利有不同看法,圈內也多所爭議,尤其現在金融業所面臨的整個大環境更加詭譎多變,例如為股債投資大提評價損失,資本強度可說受到更嚴峻挑戰,金管會自然更從嚴管理業者的現金股利發放,希望業者以當年度獲利作為發放現金股利的來源;此外,這次金管會並未限制以保留盈餘作為現金股利發放的來源,亦即,金控業者雖然難以用資本公積發放現金股利,但仍可動用保留盈餘。
對於上述指標,目前金管會所掌握國內15家金控(包括未上市的台灣金)的水準,其中在雙重槓桿比率、負債占資產比率及財務槓桿度的表現未逾115%、15%及105%等要求,符合這三種財務槓桿比率及負債要求的分別有8家、7家、8家。林志吉也說明,該規定明年發放股利就可以用,倘若到今年底獲利能符合規定的金控,則要在明年第一季提出。
關於公司法部分,依據公司法第241條第三項規定:「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
其決議標準依據公司法第240條第一項規定:「公司得由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
如果是公開發行公司:依據同法第二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但同條第三項規定:「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但是,金管會以四大指標,包括了:1、資本結構:分配後法定盈餘公積須達實收資本總額的50%;2、資本適足率:最近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資料所複核的集團資本適足率扣除預計發放的現金股利(含以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發給股東現金)後的集團資本適足率仍須達120%以上,且該資本適足率應經由會計師複核;各子公司並應符合各業別相關資本適足性規範。
故,金融存股族應特別注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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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聯合報 2023/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