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在4年前花了2250萬元買下台北市精華地段的房屋,但裝修時經鎮檢鑑定房屋氯離子含量超標是海砂屋,陳男提告要求退還房屋且賣方須還錢,一審判賣房返還2250萬元,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決陳男返還房屋後,賣方還2250萬元,且須賠償買賣過戶辦理的契稅等費用2萬多元。可上訴。
陳姓男子提起訴訟主張,他透過仲介人員買下台北市天母一間房屋,在2021年2月27日與吳姓屋主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約定價金為2250萬元,他依約給付買賣價金及辦理交屋完畢後,他裝修時發現房屋頂板樑柱有多處混凝土掉落,鋼筋裸露、斷裂及嚴重鏽蝕。
陳男說,該房屋也有多處滲漏水及頂板大範圍修補痕跡,經台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鑑定房屋氯離子含量平均值為1.0748㎏/m³,超出現行國家標準值0.15㎏/m³、系爭契約約定標準值0.6㎏/m³甚多,陳男提告要求他退還房屋後,吳返還購價金。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陳男裝修過程中才發覺系房屋為海砂屋,距離交屋尚不足4月,並未明顯異於一般購屋常情,且發覺後旋即告知吳此事,陳男可以不動產買賣契約規定解除契約,請求吳返還買賣價金2250萬元,並須賠償辦理買賣過戶時的建物印花、契稅等2萬多元。
民法第 354 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法律上稱之為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同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因我國有規定氯離子含量之標準,如有超過就屬於海砂屋,因此海砂屋屬於物之瑕疵應無疑問。
並且依現房屋仲介業之契約均會有應檢測之義務,故其很難稱其不知情或無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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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中時新聞網 2024/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