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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誆稱裝節能設備實則竊電 不法所得逾4千萬 12人遭士檢起訴

引文:

以黃姓男子為首的竊電集團,向餐酒館等業者鼓吹裝節電設備或微型基地台能減少電費,實涉改電表竊電,獲取不法利益4000萬餘元,士檢依詐欺得利等罪嫌起訴黃男等12人。

刑事局表示,破壞電表內的部構件竊電,易造成線路超載引發火災,影響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且詐欺電力得利行為,還須承擔刑事責任,籲民眾勿以身試法。

刑事局今天召開記者會,電信偵查大隊第一隊隊長陳人嘉表示,先前獲報有嫌犯在雙北市改電表竊電,循線追查發現南部也有類似犯罪手法,通知台電勘查得知多處電表及封印鎖曾遭破壞,隨即組成專案小組並報請士林地檢署指揮偵辦。

刑事局查出,44歲黃姓男子是提供場地供電信網路設備當微型基地台的業者,專在北部地區犯案,黃男與同夥租房後再提供給電信業者,並以微型基地台等方式竊電。

警方布線查緝發現,在屏東縣開設當鋪的42歲張姓男子也透過類似手法,找水電工改電表竊電,並向恆春等處民宿、餐酒館等業者鼓吹裝節電設備可省電費,實則是破壞電表竊電。

刑事局表示,張姓男子向業者收取新台幣1萬元至5萬元不等的改裝電表費,稱裝節電設備後可省下約十分之一電費,若業者允諾就指派熟識水電工前往改電表。警方循線逮捕黃男、張男等12人並搜出65個經改造的電表,警詢後把犯嫌移送士林地檢署偵辦。

士林地檢署起訴書指出,黃姓男子等人經由曾任職電信公司的林姓男子得知可藉購買或承租適合電信業者架設基地台的房屋,提供電信業者架設基地台,從中獲利。

起訴內容提及黃男等人自民國106年起合夥經營微型基地台,向多名不知情屋主承租或過戶房屋,以供電信業者架基地台,黃男等人在108年間,以每次2萬5000元至5萬元費用找人破壞、更動電表。

經台電向檢警提告,檢警查出,黃男等人透過破壞電箱封印鎖、撬開封印鉗、回撥度數、磨損電表計量齒輪刻度、更改電表,使電表指針轉速變慢,達到少繳電費目的,並約定朋分獲利;另黃男多名友人經營餐酒館、理髮店、當鋪、出租套房、民宿,為節省電費也循同模式竊電。

檢方估算,黃男等人獲取不法利益約4000萬餘元。檢方指出,黃男等12人坦承犯行,涉犯刑法詐欺得利、加重詐欺得利等罪,依法提起公訴,並向法院聲請沒收犯罪所得,另扣案犯罪工具將變價拍賣。

刑事局表示,不法分子以安裝節電設備為由,實則破壞電表內的部構件達竊電目,此行為易造成線路超載引發火災,影響民眾生命、財產安全。詐欺電力得利行為,除不法所得將被追繳,還須承擔刑事責任,勿以身試法,將持續與台電合作,查緝竊電犯行。


浩富解析:

按德國最早發生竊電,因為電的供應剛開始,法律也未規定竊電的刑責,基於罪刑法定主義,只好判無罪。但是後來就馬上修法,竊電也同其他動產一樣論罪。

我刑法亦規定在刑法第323條:「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所以竊電,亦以刑法第320條第一項論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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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Yahoo新聞 2024/03/07 | 莊儱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