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自己個人遺產中的一部分歸其他人所有,兩個兒子作為法定繼承人繼承其房產,遺產分割完畢後,被繼承人生前的債權人將其兩個兒子訴至法院,要求償還其父親生前所欠債務,兩個兒子向法院申請追加遺囑繼承人為本案被告,要求一同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欠款,會獲得法院的支持嗎?
楊某育有兩子,晚年喪偶,為了方便自己晚年生活,其與同在一個居民樓的劉大媽共同生活,但是雙方並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沒幾年楊某突發腦溢血去世,留有遺產120萬元,其中存款20萬元,房產價值100萬元。楊某生前立有遺囑:自己個人遺產中的20萬元歸劉大媽所有。楊某的兩個兒子作為楊某的法定繼承人繼承了其父價值100萬元的房產。兩個兒子經協商,由大兒子取得房產,並向二兒子支付50萬元現金。
遺產分割完畢後,張某起訴楊某的兩個兒子,要求他們償還其父親楊某生前所欠債務100萬元及利息30000元。楊某的兩個兒子以劉大媽也分的遺產為由向法院申請追加劉大媽為本案被告,要求劉大媽一同償還楊某生前欠款。劉大媽辯稱,自己與楊某並非近親屬,獲得遺產系因生前對楊某的照顧,因此不同償還欠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規定,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本案中,楊某的兩個兒子因法定繼承各獲得價值50萬元的遺產,應當在遺產繼承範圍內首先承擔還款責任,不足部分再由劉大媽在20萬元範圍內承擔責任。法院最終判決楊某的兩個兒子分別向張某償還50萬元,劉大媽向張某償還30000元利息。判決後楊某的兩個兒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中國大陸民法典對不同的繼承方式償還債務的順序也進行了明確規定,即首先承擔清償責任的是法定繼承人,只有法定繼承人繼承的所有遺產都用來清償債務仍不足以清償完畢之時,才輪到遺囑繼承人以及受遺贈人進行清償。當然,我國法律規定的繼承,是限定繼承。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只需要在各自繼承的遺產數額內,承擔清償義務。如果繼承人分得的遺產都用於清償債務了,還不夠。這時候對剩餘部分債務,他們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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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私人財富管理師PWM 2024/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