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樂陞科技董事長許金龍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判刑10年定讞,併科罰金6000萬元,去年9月間入監服刑。台北地檢署日前公告,追徵許金龍未扣案的犯罪所得逾新台幣12億元。
全案起於,許金龍被控利用不實私募密約套利,另藉回售Tiny Piece(TP)公司造成樂陞科技損害,又涉操縱股價、美化財報、侵占款項等罪。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違反證交法等罪將許金龍判刑18年,併科罰金1億元;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改判12年,併科罰金1億元。許金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撤銷原判,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認為,許金龍讓投資人誤信百尺竿頭公司資力充分而能順利完成公開收購,讓投資人購入樂陞公司股票等,破壞證券投資市場秩序,判刑10年,併科罰金6000萬元,未扣案犯罪所得逾12億元追繳沒收。最高法院去年9月駁回上訴定讞,許金龍已入監服刑。
台北地檢署今年4月1日公告,依法追徵許金龍未扣案的犯罪所得,金額為12億1831萬6274元,也請被害人、權利人及取得執行名義之人,向地檢署提出聲請,待日後執行追徵財產,依實際執行追徵範圍,進行發還或給付。
本案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
再依同法第171條第一項規定: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二、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復依同法第171條第二項規定:
「犯前項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全案起於,許金龍被控利用不實私募密約套利,另藉回售Tiny Piece(TP)公司造成樂陞科技損害,又涉操縱股價、美化財報、侵占款項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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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2024/4/9 Yahoo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