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院審理1起信託糾紛案,認為挨告的債務人劉男一再狡辯,不僅判他與1名連帶保證人須交出用來擔保的房子、賠償共177萬餘元,更斥責委任律師與劉男2人以「焦土兼烏賊戰術」惡意遲滯訴訟,浪費司法資源、情節嚴重,再裁定3人各罰鍰6萬元,還可上訴與抗告。
關於言論自由我國刑法主要有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公然侮辱罪主要是針對非事實的言語攻擊,例如「王八蛋」、「娘娘腔」或髒話之類的,誹謗罪則是針對他人的事實傳述,例如他人發生的事做評論,只有誹謗罪我國刑法有免罰的規定,如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律師為當事人辯護卻挨罰的案例相當少見,法官等於昭告無法容忍「睜眼說瞎話」的抗辯策略,並在判決指出,要在這個節骨眼提醒劉男「用那些沒頭沒尾、有孔無楯的焦土兼烏賊抗辯,大把浪費法院時間,大肆揮霍納稅人血汗錢的同時,每天每天就是7000多塊的利息在算,照這個進度,只要再5個多月,將近百萬的餘款,就會被利息吃乾抹淨」,請劉男「上訴前想一想,遲滯訴訟的結果,到頭來是不是害到自己而已」。
法官所用「有孔無楯」應為「有空(音同康)無榫(音同筍)」,是1句台語諺語,器物接合處凸出部分叫「榫」,就是「榫頭」,凹陷部分叫「空」,就是「榫眼」。有凹進去的榫眼,卻沒有接合的榫頭,用來比喻不合理、不著邊際或沒有結果的事情。
本案源於劉姓男子2022年4月向金主借款1850萬元,約定為期1年、期滿還清本金,劉男並將名下1間房子設定最高限額2775萬元抵押權給金主擔保,接著再把這間房子的所有權移轉信託登記給1家融資理財公司,雙重確保金主債權,信託期間由受託公司使用收益及處分。
但劉男僅於借款時預付3個月利息、之後全拖欠,受託公司同年墊付2個月利息共81萬餘元給劉男的債主,劉男仍不處理,受託公司同年9月把信託登記的房子以2780萬元賣給金主的妻子、隔月辦妥過戶登記,接著提告要求劉男清空房子辦理點交,並歸還與賠償代墊利息、信託管理酬勞共322萬餘元。
劉男出庭一概否認,辯稱沒簽本案借貸契約與信託契約,借貸契約上簽字的「貸與人」非真正金主,他沒見過受託公司老闆,又推稱不懂信託是什麼,因受騙而簽約應無效,並怪罪受託公司剋扣鉅額管理費、通謀虛偽擅自賣屋沒交代金流,還違法經營不動產信託業、違反誠實信用與公序良俗等。
法官查明借貸契約多處蓋用劉男印鑑章,連同信託契約都在劉男住處簽字用印,現場有多名證人、還全程錄影為證,劉男承認自己有入鏡,卻辯稱遭剪接、錄音模糊,但被法官要求指明哪些段落有問題,他自稱年邁記不清。
法官認為劉男明明出現在影片中,部分對話錄音雖不太清楚,仍聽得出雙方在討論簽約細節,更無法證明劉男不知自己簽了什麼,「畢竟本院不懂讀心術」,對於意識清醒的人來說,「不知道自己簽了什麼」並非否認契約成立的正當理由,否則任意毀約,「等於把『誠信』兩字丟到糞坑裡,被告不要誠信,本院還要!」
法官指出,誰在契約簽名蓋章、誰就得負責,本件信託契約白紙黑字約定受託公司代墊逾10萬元、經催告劉男仍不清償時,就代表無條件同意受託公司處分房子,劉男自稱遭剝奪權利的辯解不但於法無據,劉男的律師「讀《信託法》第1條規定的時候,似乎有所脫漏,對於擔保的功能,還有管理與利益的概念,似乎也有所誤會。」
法官在判決書中用「再說一次」的字眼,強調依《信託法》第1條規定,信託契約所生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劉男就不是被信託房地所有權人,也沒有處分權,「信託契約本來就是這樣,而且這是劉男自己簽名蓋章表示同意的!」至於本案受託公司雖非登記有案的信託業者,但法律沒禁止私法人擔任信託關係的受託人。
劉男堅稱簽信託契約前沒機會看清完整內容,受託公司人員僅口頭唸完部分條文就叫他簽字,劉男辯稱自己年老、腦部退化思慮不周,遭金主和受託公司設計綁約、藉以凌駕法律,害他遭對方消極隱匿的詐欺行為,失去取回房子自己賣更好價錢的權利。
法官吐槽這等於承認自己沒看沒問就簽約,「縱有錯誤,也顯有過失」,更不符合「被詐欺」而可要求解狀況,且劉男與受託公司對話錄音顯示,受託公司人員將違約後果說得淺顯易懂,劉男當場也說「了解了解」,「本院看不懂,劉男究竟誤信了什麼,看不出所謂『詐欺』到底在哪裡」。
法官據此判劉男與連帶保證人應將本案信託登記房子,騰空交還給受託公司,並賠償受託公司177萬餘元,法官更批劉男和連帶保證人與律師,對於已錄影存證的簽約過程、契約生效要件每個環節都爭執,這是「明擺著的焦土兼烏賊戰術」,法院為此傳喚3名證人開庭、在判決書用大量篇幅交代理由,「浪費司法資源、情節嚴重」。
法官認為劉男3人惡意遲滯訴訟、惡性重大,依《民事訴訟法》第357-1條規定,爭執2份契約的行為各算1次違法、每次裁罰最高的3萬元罰鍰,裁定3人各罰6萬元罰鍰,連同本案判決均可上訴或抗告。
在此判決之前律師受當事人委任,如當事有拖時間的需求時,律師往往會告訴被告採取烏賊戰術,對於原告所提出之事實先全部否認,視原告提出之證據到哪裡再認到哪裡就好,因為民事訴訟程序係當事人進行主義,且原告就所主張對己有力之事項均應提出佐證,也就是常聽到的「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雖本案之情況的確比較誇張,但在本案例前,幾乎不曾有律師因此而受到法院的裁罰,此判決案例出現後,勢必對於日後要採取烏賊戰術當作訴訟策略的律師有影響。並且當於自身的案件遇到對造有此種狀況時,得依此判決向法院提出主張。
原新聞出處:【ETtoday新聞雲 2024/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