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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喪偶兒媳扶養老人,可否要求分得遺產?

引文: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家庭結構日益多元化,兒媳在其丈夫去世後一直與公婆共同居住生活的現象也愈發普遍。在這個過程中,一個備受關注的問題便是:兒媳和公婆並沒有血緣關係,且法定繼承人範圍裡也沒有提到兒媳,那麼喪偶兒媳在扶養老人後,是否有權要求分得遺產?

老人孟某育有三個兒子。小兒子2003年去世,留有一子小孟,二兒子2019年去世,二兒子去世之後老人一直和二兒媳生活在同一院落,直至2022年老人去世。

老人孟某去世之後,孫子小孟起訴至法院,要求分割老人的遺產。庭審過程中,二兒媳提交證據證明,自從老人的二兒子去世以後,自己作為喪偶兒媳與公公共同居住在同一院落,不僅悉心照顧老人的日常生活起居,在老人住院時也對其進行護理,甚至借款5萬余元給老人看病,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應作為繼承人分配老人的遺產。

一審法院認為,結合在案證據,二兒媳在老人去世前確實對老人進行了照顧,老人住院期間也進行了陪護,可以視為對老人履行了部分照顧、扶養義務,但尚不屬於法律規定的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不能由此取得第一順序繼承人資格。考慮到本案實際情況,二兒媳在老人去世前,確實對老人進行了較多扶養,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浩富解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其中「盡了主要贍養義務」,需考慮三個方面因素:

  1. 在經濟上為老人提供了扶助、供養,老人主要依靠其提供的經濟條件生活
  2. 是為老人日常生活提供幫助
  3. 對老人的幫助具有長期性、經常性

民法典關於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參與繼承以及關於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參與繼承的規定,打破了基於血緣關係而發生法定繼承的慣例,鼓勵更多的人承擔贍養老人的義務,使老人能夠安度幸福的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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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2024/04/21 北京第三中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