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公司法》實施,對於從股東、董監事無形中多了一層緊箍咒,您作為公司高管、實際控股人,需要了解股東、董監事都需要負擔哪些責任呢?
1.公司縱向人格否認中的連帶責任
【新法規定】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公司橫向人格否認中的連帶責任
【新法規定】
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股東利用其控制的兩個以上公司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各公司應當對任一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一人公司人格否認中的連帶責任
【新法規定】
第二十三條第三款:只有一個股東的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有限責任公司公司交易中的連帶責任
【新法規定】
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後果由公司設立時的股東承受;設立時的股東為二人以上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5.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交易中的連帶責任
【新法規定】
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後果由公司設立時的股東承受;設立時的股東為二人以上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第一百零七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
6.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不足的連帶責任」
【新法規定】
第五十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股東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實際繳納出資,或者實際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所認繳的出資額的,設立時的其他股東與該股東在出資不足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7.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出資不足的連帶責任
【新法規定】
第九十九條:發起人不按照其認購的股份繳納股款,或者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所認購的股份的,其他發起人與該發起人在出資不足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8.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的連帶責任」
【新法規定】
第五十三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違反前款規定的,股東應當返還抽逃的出資;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與該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9.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抽逃出資的連帶責任
【新法規定】
第五十三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違反前款規定的,股東應當返還抽逃的出資;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與該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
10.有限責任公司「瑕疵股權轉讓中的連帶責任」
【新法規定】
第八十八條第二款: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日期繳納出資或者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所認繳的出資額的股東轉讓股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在出資不足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受讓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轉讓人承擔責任。
1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連帶責任
【新法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事損害公司或者股東利益的行為的,與該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連帶責任。
12.公司分立中的連帶責任
【新法規定】
第二百二十三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定另有約定的除外。
13.公司簡易註銷中的連帶責任
【新法規定】
第二百四十條第一款:公司在存續期間未產生債務,或者已清償全部債務的,經全體股東承諾,可以按照規定通過簡易程式登出公司登記。
第二百四十條第三款:公司通過簡易程式登出公司登記,股東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內容承諾不實的,應當對註銷登記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所以綜合以上,現在公司的高管、董監事要如何既能合法運營,又能規避風險呢,請洽浩富專業團隊中國部門會計師、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