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1號南下237公里處雲林路段23日晚間10點許發生2車追撞事故,造成廖女、鄭男、蕭男死亡,邱男輕傷。不僅廖女家屬透露廖女曾遭擄,同車的鄭男親友25日也表示鄭男在撞車前曾打給同事求助,不斷說「有人在追我、怎麼辦?」,但話還沒說完就撞車了。兩車四人僅一人生還,檢警成立專案小組拘提生還的邱男偵訊,確認是因債務問題追車導致,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據了解,廖女駕駛銀色轎車載著鄭男,行經國道1號237.5公里處時,與1輛黑色轎車發生追撞,廖女被拋出車外,鄭男則卡在車內;黑車駕駛蕭男也被拋出車外,3人送醫不治,黑車乘客邱男鎖骨骨折,無生命危險。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第一時間掌握廖女疑似在外有債務問題,本案並非單純交通事故,指揮警方組成專案小組進行偵辦,並於24日即開立拘票,將車禍唯一生還的邱男拘提到案。邱男表示,廖女因債務問題,與邱男、蕭男在台中市某處商討未果後,廖女馬上開車搭載鄭男離開,邱男討債不成開車搭載蕭男自台中市開始追逐廖女,於高速公路路段,時速高達190公里,最後在事故路段撞車釀成3死。
檢察官認為唯一生還的邱男涉有刑法第185條第2項、第1項以他法致生公眾往來危險致人於死等罪嫌,所犯為7年以上重罪,且有勾串、逃亡之虞,向雲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按刑法第185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以車輛為工具進而逼車,涉及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並且致人於死,故該當刑法第185條第二項之情形。另外有民事賠償的部分,視當事人和解或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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