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集團再生波!今(18)日,長榮集團張家老四、星宇航空董事長張國煒,針對已故長榮集團總裁張榮發所立遺囑之遺囑執行人柯麗卿、戴錦銓、劉孟芬、吳界源與張國華共同違反遺囑內容,觸犯刑法背信罪,向臺北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並向臺北地院聲請解任遺囑執行人職務並改定適格之遺囑執行人。
張榮發一手創立長榮集團,事業版圖擴及海、陸、空運,市值衝破兆元,其中長榮海運、長榮航空皆是全球前10大公司,不只在台灣,國際上也舉足輕重。2016年1月張榮發逝世,後代為了爭產不惜鬧上法院。今年8月,最高法院針對張榮發遺囑訴訟,判決認定遺囑有效,張國煒勝訴確定,但接下來遺囑要如何執行、遺產究竟要如何分配,將是各方人馬爭執所在。
今(18)日張國煒委任律師團,針對已故長榮集團總裁張榮發所立遺囑之遺囑執行人柯麗卿、戴錦銓、劉孟芬、吳界源與張國華共同違反遺囑內容,觸犯刑法背信罪,向臺北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並向臺北地院聲請解任遺囑執行人職務並改定適格之遺囑執行人。
張國煒委任律師林文鵬表示:「眾所周知,張榮發遺囑是指定張國煒接班集團總裁,而這份遺囑的有效性,也經過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認定,4位遺囑執行人及張國華均明知,張榮發的遺囑是將所創辦的長榮集團經營權交由張國煒,所以4位遺囑執行人,本應協助張國煒順利接任長榮集團總裁,但柯麗卿、劉孟芬、吳界源、戴錦銓身為遺囑執行人,竟無視張榮發先生遺囑!」
林文鵬說:「4位遺囑執行人違背身為遺囑執行人應忠實踐履遺囑之任務,夥同張國華,製作105年3月24日遺囑執行人會議記錄,惡意違背遺囑,選任張國華擔任長榮集團主要控股公司巴拿馬長榮國際之常任董事及常任總裁,導致張國華擅自違法無權處分EIS資產並掌控長榮集團迄今;而張國華更大喇喇的於105年3月24日同日之會議記錄以巴拿馬長榮國際常任董事及常任總裁身分,選任遺囑執行人柯麗卿擔任巴拿馬長榮國際董事、總裁,兩者私相授受、酬庸至此,完全將遺囑執行人之忠實義務拋諸腦後。」
林文鵬表示:「柯麗卿、戴錦銓、劉孟芬、吳界源以及張國華的行為,不僅是對張榮發遺囑的公然蔑視,更構成刑法背信犯罪。因此,今天向臺北地檢署對柯麗卿、戴錦銓、劉孟芬、吳界源以及張國華,提出刑事背信告訴,以捍衛張榮發先生的遺囑。」
林文鵬指出:「自張榮發逝世迄今,已逾8年半,4位遺囑執行人柯麗卿、戴錦銓、劉孟芬、吳界源不但與張國華共謀惡意違背張榮發遺囑,更未依照遺囑內容積極執行職務,導致遺囑執行牛步不前,根本不適任張榮發遺囑之遺囑執行人職務,故今天一併向臺北地院聲請解任4位遺囑執行人之職務,並請臺北地院另行改定適格之遺囑執行人,以盡速落實張榮發先生遺囑,讓張榮發先生逝者安息。」
本案提出刑事背信,及民事更改遺囑執行人之聲請。
依據刑法第342條第一項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案是否有違背任務之行為且致損害本人之財產或利益者,因係提起告訴,尚待檢警之調查。
至於因為遺囑執行人未積極執行職務,依據民法第1218條規定:「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親屬會議改選他人;其由法院指定者,得聲請法院另行指定。」本件若係遺囑內即指定之遺囑執行人,依文義解釋似僅能以親屬會議改選,若由法院指定,始得聲請法院另行指定。該裁定將來可能成為實務之重要見解。
有相關民事刑、行政法之法律諮詢,請洽浩信國際法律事務所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