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異之後,子女往往被判定由其中一方撫養,未承擔撫養孩子責任的一方負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同時亦擁有探望孩子的權利。倘若探望權未能得以實現,是否能夠拒絕支付撫養費?探望權又該如何實現救濟?
基本案情:
2020年,農某和藍某經人介紹後相戀同居,並孕育有一女農小某。後因雙方感情破裂而分手。曾經的戀人,如今分道揚鑣,農小某的撫養權歸屬問題,成為農某和藍某的主要矛盾。2023年6月,為解決農小某撫養權和撫養費糾紛問題,農某向上林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依法審理,查明事實,並結合農某、藍某的撫養能力和孩子的成長環境,認為農小某隨農某生活更適宜。遂依法判決,農小某由農某直接撫養,藍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享有探望權。
案件執行:
判決生效後,因藍某遲遲未給付農小某撫養費,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
藍某表示其非常愛自己的女兒,也願意支付撫養費。但自農小某跟隨農某生活以來,農某及其家人一直阻攔她與女兒見面,其合法的探望權無法實現。無奈之下,她只能以「見不到女兒便拒絕支付撫養費」做要脅。
對於藍某所述無法探望孩子的問題,執行法官建議藍某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探望權,由法院協調雙方探望孩子的時間、地點。在法官的釋法說理下,藍某表示願意支付農小某的撫養費。
支付撫養費是未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法定義務,而探望子女也是該方的法定權利。
在現實中,若是探望權沒有實現,可以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執行,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從中協調探望時間及地點,實現探望權權利。但這並不不構成就取消支付撫養費的法定事由,也不能以沒有行使探望權而不履行支付撫養費的法定義務。
在本案中,藍某以不能看望女兒農小某為由拒絕支付撫養費,未主動履行生效判決,損害了農某的合法權益。故而農某可到法院申請執行,以確保生效判決得以履行,從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而藍某未能實現探望權,同樣可以依生效判決的內容向法院申請執行,從而實現探望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