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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朋友圈被領導點贊」被認定為加班證據?

12月10日據上海市總工會消息,法院處理了一起以領導點贊朋友圈證明加班事實的勞動糾紛案。

一員工休息時間推廣公司產品發朋友圈後,領導為其點贊,後該員工被公司開除,主張領導朋友圈點贊應視為加班,公司應支付加班費,雙方為此對簿公堂。

案例介紹:

小楊於2016年3月,與北京某科貿有限公司簽訂了期間為2016年3月至2019年3月的勞動合同,崗位為南通業務代表,實行標準工時制度。

2018年7月11日,小楊申請7月16日休年假,部門主管以「7月為公司走店重要時期,建議調整休假時間」為由未同意被告的休假申請。

2018年7月16日,小楊至北京市社保稽核部門投訴公司繳納社保基數不足等問題。

2018年8月6日,公司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以小楊未達成7月績效考核為由解除與其的勞動關係。公司表示,小楊2018年7月的考核結果為59分,公司根據相關制度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賠償金。

小楊則主張:

僅憑一個月的考核結果,不能等同於自己不能勝任工作,公司系違法開除,應支付賠償金。

自己存在休息日加班的事實,公司管理人員對自己利用休息時間進行奶粉推廣的朋友圈點贊,應認定為加班,公司應支付加班費。

公司反駁:

員工加班應提前填寫《加班申請單》,經上級領導批准後方可加班,否則視為員工自願加班,不做加班處理。

小楊不服,隨後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33388.5元、加班工資18135.2元等。

法院判決:認定為加班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

對於解除是否違法,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為小楊未達成7月份績效考核,但雙方對該考核結果及考核辦法本身就存在爭議。即使該考核結果為真,公司在解除勞動關係前也未履行培訓或調崗等法定程式,故本院認定公司解除違法。

對於小楊是否存在加班事實,小楊提交了其統計的加班時間明細表,主張其存在休息日加班的事實。公司不認可其統計的加班時間明細表的真實性,認為其未按照公司規定進行申請加班,故不屬於加班。依照公司陳述,在2018年7月前並未對小楊實行過考勤,故公司雖有《員工考勤假期管理規定》等制度對考勤其加班進行管理,但公司未舉證證明這些制度是否施行且是否合法,法院對公司的抗辯不予採信。

小楊還同時提交了加班微信截圖佐證其製作的加班時刻表,公司認可該微信截圖的真實性。該微信截圖顯示的內容系公司利用休息時間進行奶粉推廣,並有公司管理人員點贊,應認定為加班。因此,小楊提交的加班時間明細表與加班微信截圖的時間基本能對應,法院對該加班時間明細表予以採信,認定加班事實存在。

法院認為,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應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32411元,加班費18135.2元。 浩富解析:

在如今的法律背景和生活模式下,單純的以打卡記錄認定加班已經過於機械,企業應當靈活的制定公司管理制度,減少不必要的勞動爭議。如有勞動合規法律需求,請諮詢浩富中國部門專業人員。

新聞連結:【2024/12/12 中國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