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3年12月28日,原告楊某(女)和被告王某(男)協議離婚。雙方於同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約定,「雙方自願離婚,男方自願補償女方人民幣39萬元,於2024年6月1日前支付。男方拒絕支付或者延期支付女方補償金的,須向女方另行支付違約金人民幣7.8萬元……。」。因王某未按約向楊某支付補償款,故楊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補償款39萬元並承擔違約金7.8萬元。
本案中,原告楊某和被告王某自願離婚,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離婚協議書》約定王某應當在2024年6月1日前補償楊某39萬元,現付款期限已經屆滿,楊某有權要求王某向其支付補償款39萬元。然而,對於楊某主張的違約金7.8萬元,沒有法律依據。最終,對楊某主張高額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但考慮到王某未能按照《離婚協議書》約定的付款時間履行給付義務,導致楊某一定的利息損失,法院判決王某應自逾期付款之日即2024年6月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應付未付金額39萬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支付逾期利息,且不應超過7.8萬元。
因離婚協議是涉及人身財產事項的複合型協議,不同於普通的民商事合約,離婚協議書中可以根據生活習慣和一般經驗常識,約定適度的違約金,填平己方的利息損失,一般只能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標準計算。離婚協議約定的高額違約金條款,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一般不會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