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慶長子、宏仁集團總裁王文洋遭週刊爆料包養20多歲宋姓女子,日前兩人更因為私生子女風波對簿公堂,宋女如今接受週刊專訪,還原與王文洋之間的相處過程,甚至連兩人第一次發生關係所拿到的金額都全部公開,整起事件再度引發關注。對此,王文洋透過律師發出三點聲明進行反擊,後續將依法律維護自身權益。
王文洋針對宋女接受週刊訪問所刊載的內容,透過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發出三點聲明回應。第一點,當事人王文洋於去年接獲宋女之母提告,該案目前業經地方法院分案審理,然鏡週刊所刊載之宋女早於民國110年間,即由宋母向法院聲請停止宋女的親權,地方法院裁定停止宋女親權,改由宋母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故宋女已經不是該案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並無權利於法院程序主張權利。
聲明第二點說明,這起案件是「家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條規定,審理程序採不公開原則,因案件已經在法院審理,且宋母已委請律師為其進行相關程序,自應尊重法院不公開的審理程序,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關於當事人王文洋先生重申尊重司法程序,也會由三位訴訟代理律師向法院陳述意見,並交由法院審理判斷。
聲明第三點指出,新聞報導事件均屬律所當事人王文洋先生的個人隱私,與社會公益無關,對於宋姓母女一再刻意向媒體爆料、意圖誤導媒體報導影響法院的審判判斷,這會對「程序公平」、「不公開審理」的制度設計造成不利影響。王文洋先生嚴厲譴責上述行為損害其隱私權及名譽權等不法情事,王文洋將會依法律維護自身權益。
一、按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民法第1089條,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另依民法第1091條,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
是以兩者之行使負擔人不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父母任之,未成年人之監護則由父母以外之人任之。因本件是改由宋母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9條規定:「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判長或法官應許旁聽:
一、經當事人合意,並無妨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
二、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
三、法律別有規定。
審判長或法官認為適當時,得許就事件無妨礙之人旁聽。」
故家事事件是以不公開為原則。
三、對於宋姓母女一再刻意向媒體爆料、意圖誤導媒體報導影響法院的審判判斷,這會對「程序公平」、「不公開審理」的制度設計造成不利影響。此點靜待法院之判斷。
有家事事件或民商法案件,請諮詢浩信國際法律事務所。
新聞連結:【2025/5/20 三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