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牙醫診所的羅姓婦人,栽培2個兒子成為牙醫師,羅婦惟恐兩子日後不願扶養她,20年前簽訂協議書,要2人一旦自行開設診所,需給付她「栽培金」供她養老;目前是牙醫診所負責人的朱姓二兒子,認為母親扶養他以金錢衡量,已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但最高法院依協議書內容,並計算朱男10多年來的收入,今判朱男應支付母親扶養費2233萬元,加上多年來利息630萬多元,共2863萬多元,全案確定。
羅婦家境富裕,30年前出資在新竹地區開設牙醫診所,由丈夫經營,羅婦與丈夫離婚後,將希望都放在栽培2個兒子身上,並舉債2千多萬元供他們順利完成牙醫系學業,成為牙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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