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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凡勞工受雇主指揮監督或受命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即屬工作時間。

勞動部說明,《勞動基準法》所稱「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


此外,《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要求雇主必須在工作時間內,每4小時應給予勞工30分鐘之休息時間。所稱「休息時間」係指勞工得自雇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之時間。因此,如駕駛受雇主之命令,處於隨時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俗稱待命時間),仍應屬工作時間。但是,一日之工作時間中,也同時必須遵守休息時間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