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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產創條例 行政院會通過

為因應新創事業時代來臨並鼓勵產業創新,行政院院會通過「產業創新條例」修正草案,修法有四大亮點,包括國營事業強制投入研發、學研機構研發成果技轉緩課稅、有限合夥之創投事業採「穿透課稅」、高風險投資享減稅優惠。

有關國營事業投入研發部分,經濟部次長沈榮津表示,國營事業過去有一定規模,投入研發的比重及金額較民間為低,沒有展現領頭羊的角色,未來將編列一定的比例及預算進行研發,比率則要依照國營事業的特性和規模來訂定。

為獎勵天使投資人投資高風險新創事業,個人投資設立未滿三年的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達一百萬元,且持有該公司股票達二年,持有期滿當年度得按投資金額的百分之五十於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減除金額上限為三百萬元。

產學合作方面,沈榮津表示,過去學研機關科研成果,因為技術入股後取得的股票,當年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學研機構入股意願降低,無法完成研發成果產業化,未來學術或研究機構創作人(教授、研究人員),自學研機構獲配股票,享緩課個人所得稅。

此外,在強化無形資產評價機制,沈榮津指出,由於過去政府研發成果沒做智財布局,成果無法商品化、市場化,未來將強化政府研發成果,銜接市場流通應用能力,同時,也要建立無形資產評價機制,若沒有評價機制無法取得貸款,未來將藉由機制設立作為貸款依據。

至於在人才培育部分,未來政府將協助民間推動能力鑑定,減少學用落差,產業界訂定能力標準,合格聘用、加薪,鑑定的項目就會來引導教學,人才能力鑑定業務可作為選用人才的依據。



【節載自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