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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發揮訴訟外紛爭處理機制效能 勞動部修正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勞動部近日修正「勞資爭議調解辦法」,藉以督促協處勞資爭議人員維護形象、自我檢視,發揮訴訟外紛爭處理機制之效能。

勞動部表示,勞資爭議處理得否公正,調解委員及調解人當為關鍵,基此,原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24條第2項已明定該等人員於執行業務時如有不當行為,調解委員應解聘,已取得調解人認證證書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註銷證書。惟實務上,除前揭情事,調解委員及調解人於調解勞資爭議事件時,發生其他不當行為,如時間遵守之違反、未遵守保密義務等等。新辦法增訂同條項第5款其他違反調解倫理之行為,以協助地方主管機關加強不當行為之認定。

勞動部指出,又為使社會各界對調解制度之信賴持續維繫,對該等人員實應繩以較高之規範,並使該等人員恪遵調解業務相關規定,擬透過完善通報註銷調解人證書之作業程序,設置勞資爭議調解人註銷證書審查小組及以多數議決與調查事實等參與機制,兼顧公正、公開及透明處理原則,以建構不適任調解人之退場機制,新勞資爭議調解辦法增訂第24條之1規定。


浩富解讀:

除了進行訴訟外,為迅速圓滿解決勞資糾紛,得透過訴訟外解決紛爭機制來達成解決,可以採取仲裁或調解程序。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合意,將紛爭交由當事人所選任的仲裁人來進行審理判斷,仲裁判斷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而調解程序是由調解人協助雙方達成合意之解決方式,達成調解後若對方不肯執行時,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而調解人於程序扮演重要角色,故對其應有較嚴謹之規範。 若對於勞資糾紛有任何問題,歡迎向專業團隊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