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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商標近似swatch 蘋果iWatch只可註冊電腦類別

102年間,蘋果公司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IWATCH」商標,使用在手錶、電腦、磁碟機等類別上,但因為與瑞士知名手錶「swatch」商標近似沒過關,蘋果提出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認為,兩者確實近似,恐造成混淆誤認,判不得註冊手錶類商標,不過,考量「swatch」並未使用在電腦、磁碟機類別上,判「IWATCH」可註冊此類別。

判決書指出,蘋果公司於102年間申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在「電腦;磁碟機」、「手錶;時鐘」等類別上,智財局認為,「IWATCH」與「swatch」近似不准註冊,蘋果不服訴願也被駁回,因而提出行政訴訟。

合議庭認為,「swatch」已是著名商標,與「IWATCH」近似,雖近似程度不高,不過,兩者指定使用的產品類別高度相似,且「swatch」具有相當的先天識別性,使用於鐘錶類商品,消費者較為熟悉,恐有混淆誤認之虞。

不過,「swatch」並未使用於電腦、磁碟機類別上,相反地,蘋果「I」系列商品如「IPHONE」、「IPAD」等,全球銷售量及範圍甚廣,為台灣相關消費者所熟悉,「IWATCH」也具有相當識別性,並無攀附「swatch」意圖,消費者可區辨二者不同,無減損「swatch」商標信譽之虞;可上訴。


浩富解讀: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規定:「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十一、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雖然目前美國、南韓、澳門等地均已核准IWATCH的註冊,惟商標法採屬地主義,故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或行政法院在判斷准駁申請時,固然可以參考其他國家為准駁的理由,但並不受其拘束。

本次IWATCH申請我國商標權出師不利,申請使用在「手錶、時鐘」及「電腦、磁碟機」商品類別,均遭智財局否准,經智財法院判決結果,亦僅認可使用在「電腦、磁碟機」的商品類別上,最主要的原因可能在於當前所使用的產品名稱為APPLE WATCH,而非IWATCH。我國商標法在立法慣例上雖採先註冊主義,但實際使用狀況,在判斷商標申請的准駁上,仍有一定的重要性。對於商標權有任何問題,可向浩富專業法律團隊洽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