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平面媒體依起訴書上的說明指出,原本任職於中科瑞晶的何姓與王姓員工,在2013年美商美光科技(Micron)購併瑞晶,更名為台灣美光後,何姓員工就擔任其量產整合部課長,王姓員工得職銜則為品質工程部副理。2015年11月,何姓員工跳槽至競爭對手聯電工作,2016年4月開始擔任「新事業發展中心」專案技術二處製程整合部門的經理。而王姓員工則在2016年4月被該部門挖角,之後升任Device技術經理的工作。
而就在王姓員工被聯電挖角而離職之後,台灣美光清查發現,曾經有員工登錄公司伺服器,進一步下載大量機密檔案。所以,就在2017年2月份報案後,配合檢調單位針對前華亞科及前瑞晶的關鍵製程研發人員進行大規模展開搜索,並且查扣相關人等的筆電、隨身碟、記事簿等相關資料清查後,確認何姓與王姓員工涉嫌。而就在此搜查過程中,還發現何姓與王姓等員工的聯電戎姓主管,還要求兩人盡快清除有關美光的相關資料。
因此,檢方指出,由於何姓員工在美光任職時曾簽立「保密及智慧財產合約」,規定離職時要將所有營業秘密文件返還公司,並且銷毀所擁有的文件副本,但是卻於轉職聯電的同時,將資料一併攜往。至於,王姓員工則在離職前大量下載製造DRAM晶圓的方法、技術、製程、設計等檔案,存至隨身牒並上傳至雲端硬牒,將資料攜往聯電,已違反相關規定。
此外,何姓與王姓員工在聯電的戎姓主管,因確切知道王姓員工持有的資料是從台灣美光取得,仍要求該員工參考相關資料,於2個月時間協助完成F32 DRAM的設計規則,降低原本所需耗費的成本。這也使得王姓員工也因工作表現,在2017年1月晉升Device經理。 所以,檢方表示,王姓與何姓員工在前往跳槽至台灣美光競爭對手的聯電任職後,仍持有台灣美光的營業秘密,並且企圖在中國使用。另外,就在檢調搜索前,聯電的戎姓主管還告知兩人必須盡快移除相關資料,可見 3 人確知作為將會損害台灣美光的利益。因此,雖然王姓與何姓員工辯稱,持有這些資料只是為個人研究使用,而戎姓主管也表示,只是要王姓員工提供設計規則的意見,但均不遭到檢方的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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