闕姓房東去年10月租屋給吳姓房客,但沒多久套房廁所管線不通,導致糞水滿出淹進房間內,吳不滿致電告知想解約,事隔3天闕到場清潔並雇工整修,卻被吳男控告侵入住宅、竊盜;檢方認為,闕女為了清潔維修進屋,非無故入侵予以不起訴處分。
檢方調查,闕女去年6月將桃園市1間套房出租給吳男,雙方簽約1年,但吳才住不到4個月浴室內的管線就發生堵塞,導致糞水無法排出,溢出馬桶並淹進房間內,他立刻打電話要求闕處理,但對方沒有立刻到場。
吳還說,自己只能暫時投宿旅館、借住朋友家,但闕事後沒有徵得他同意,就多次擅自進入租屋處清理及雇工修理管線,自己的拖鞋、地毯也不翼而飛,控告對方侵入住宅、竊盜等罪嫌。
闕女辯稱說,接獲吳表示馬桶不通屋內淹糞水後,對方也表明不想再租屋,她覺得要盡快清理才不會影響到大樓其他住戶,所以事後進入房間清理、找人修理管線,並非無故侵入租屋處,另外過程還用塑膠袋把吳的東西收納放在屋內。
檢方認為,闕女得知吳表明不再租屋意願,為了清潔、修繕才進入房間,主觀上難認有侵入他人住宅故意,更非「無故」侵入,依法予以不起訴處分。
老式公寓、大樓的水管線是用鐵管,使用幾年後就會出現腐蝕而造成破洞漏水,除管線破洞外,若樓上住戶浴室地板磁磚鋪設不佳或年久失修,亦有可能使水滲進地板裡層進而造成漏水的現象。因此,公寓大廈常會有房屋漏水之法律爭議產生,至於本案中租到此類漏水房屋、滲水房屋之房客,得否提前終止契約?
依據民法第423條之規定,房東在租約期間,應保持屋況合於使用的狀態。再據民法第429條之規定,當租賃物因非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而存有物之瑕疵(如:漏水或本案中因管線阻塞造成之滲水)者,承租人得依民法第429條之規定請求出租人加以修繕。而民法430條則規定,如房東對房客的修繕請求置之不理的話,房客可以定先當期限,催告房東修繕之,如果房東仍然不為修繕,房客才可以選擇終止契約或選擇自行修繕並請求房東償還該費用,或將該費用從房屋租金中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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