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按月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的仲裁時效究竟要按月分段計算,還是按最後一個月支付期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中國的法律及司法解釋對此沒有具體的規定,各地對此問題的處理方式也各不相同。
在這篇文章中,作者認為應按月分段計算,除非雙方約定在競業限制期滿之日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
本律師也同意作者的意見,競業禁止經濟補償金不應當認為是債務,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但實務上卻有法院做出不同的判決,所以碰到有相關的法律糾紛時應積極的尋求專業律師的説明,專業律師會根據管轄地法院的及其實務上的一些判例來制定對當事人最有利的訴訟策略,避免因法律理解不同而產生不利判決,我司有專業律師可以提供法律諮詢及訴訟、仲裁案件代理。
原新聞連結:【勞動法庫2018/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