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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肇逃畏罪喝農藥 被害人沒事他差點死了


浩富解析:

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條係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導致無謂傷亡而規定。因此,本罪只要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如汽、機車)肇事,致人死傷並逃逸即成立,然而根據最高法院近期見解,尚須行為人有「確知其肇事」之主觀犯意,方可以本罪名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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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蘋果日報2018/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