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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蘋果》踢爆定價收紅包 政大校長求償500萬敗訴確定

引文:

政大校長郭明政2011年擔任該校法學院教授時,為兒婚禮發電郵邀法學院同事喝喜酒,明示願來喝喜酒的請分攤餐費,「1人2000,2人同行打7折2800,3人以上還是2800」等。事後郭男不滿《蘋果》及中天電視報導他「定紅包價」,認為名譽受損,控告2媒體及撰稿記者分別求償500萬元並要求登報道歉,但最高法院認定《蘋果》及中天只是對可受公評之事適當表達意見,且相關報導具有公益性及高度新聞性,今判兩媒體免賠、免道歉確定。


浩富解析:

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本條第一項是誹謗罪之行為態樣,只要行為人具散布於眾之意圖,並指摘、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即足構成誹謗罪之客觀要件。本條第二項則係加重事由,凡以散布文字、圖畫犯誹謗罪者,為加重誹謗罪。本案中蘋果記者以圖文傳播之方式,描述政大法學院教授宴客的行為,確有構成本條加重之事由。

然而,刑法310條第3項亦有規定免責事由:「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只要行為人能夠「證明」其所誹謗之事為「真實」,即可免於本條之刑罰責任。然,要求行為人百分之百的「證明」其所述之事為「真實」,確有其難度,並將使本條刑罰過度擴張,而戕害我國對於言論自由之保障。

因此,大法官釋字第509號即就此有進一步解釋:「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也就是說,就算行為人沒有辦法百分百的證明其所述之事為「真實」,倘行為人得舉證證明「根據其證據資料,有相當理由可以確信為真」,仍可免罰。當然,依照第310條第3項後段之規定,該陳述之事仍應具有相當程度之「公益性」,否則縱合於大法官釋字所述之免責事由,仍不能解免本條之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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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蘋果日報 2019/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