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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越南證明頂新油安全 魏應充二審有罪判決應獲發回更審

引文:

頂新混油案前董事長魏應充一審無罪、二審改重判15年,目前上訴第三審審理中。二審有罪判決根據理由,乃因頂新進口越南大幸福公司之原料油不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但據外電報導,大幸福已取得越南官方函文,證明油品安全,並無違背法令。因此,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魏應充的有罪判決有「判決違背法令」之虞,上訴最高法院後,應予撤銷發回更審。


浩富解析: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77條之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這是因為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係採三級三審制,一、二審為「事實審」,法院會開庭審酌案件相關的一切事證,藉以認定案件的事實;而第三審則為「法律審」,法院原則上僅審酌二審判決的「法律適用正確與否」,不會進行案件事實的認定。

而《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則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越南官方證明油品安全之函文,即是二審法院審判期日應調查而未調查之證據,故二審判決確實有違反法令之虞。又因最高法院僅就「法律適用正確與否」進行審查,對於「證據」此類與事實認定較為相關之資料,最高法院將撤銷原判決並發回二審法院,由二審法院續行審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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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蘋果日報 2019/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