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判決生效後,勝訴方預交但不應負擔的訴訟費用,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由敗訴方向人民法院交納,但勝訴方自願承擔或者同意敗訴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當事人拒不交納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現實狀態:
雖然「勝訴退費」是民訴法解釋早已明確的規定,是一項本來應當嚴格執行的司法制度,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實施效果卻非常不理想。
由於預交訴訟費管理體制、法院部門之間工作銜接不暢、依法及時退費意識不強等原因,導致大部分案件勝訴方預交訴訟費退還週期長、法院未退還或及時退還訴訟費、敗訴方訴訟費未執行等問題,這讓很多當事人對於打官司起了很大的反感,都不願意花了錢還只拿到一個蓋了章的白紙,雪上加霜。
解決落實:
各地法院普遍消極退還訴訟費的情況從2018年開始得到了很大的改觀,上海、山東等地高院先後出臺通知進行整改。
2019年新年伊始,江蘇省高級法院決定在全省法院開展訴訟費退費和執行專項整改活動,並下發《全省法院訴訟費退費和執行專項整改工作方案》,力争達到「一次、全案、全額」標準,即當事人辦理手續,原則上不超過一次;符合退費條件的案件必須全部返還;應當退還給勝訴人的全部金額必須足額返還。
浩宏管理顧問公司中國法務部門經驗分享:
- 經驗一、訴訟過程中拒絕由被告徑直給付原告訴訟費;
- 經驗二、申請執行時,不應將訴訟費列為申請執行內容;
- 經驗三、江蘇省高院《通知》溯及既往,2015年1月1日起生效的案件均可要求退還訴訟費。
原新聞連結:【現代快報 2019/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