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李姓男子承租房屋未經黃姓房東同意,將房屋轉租給蔡姓男子,蔡竟在屋內燒炭自殺,房屋成凶宅,黃姓房東向房客李姓男子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認為,李違反租約不得轉租、出借約定,讓房屋成凶宅,害房價貶損100萬元,高雄地院審理認為,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判房客賠房東10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內政部97年7月所發布的函釋,凶宅係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其附隨建物),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而致死(如從專有部分跳樓輕生,而死在其他樓層或中庭);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又賣方的擔保責任範圍只限於擔保自己出售之房屋非凶宅,並不包括同棟大樓其他的房屋。
依據內政部的見解,要成為凶宅,須滿足以下要點:
- 持有期間: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曾發生兇殺、自殺而死亡(非自然身故)。
- 非自然身故:因兇殺、自殺(不包含自然死亡)而陳屍於專有部分,或在專有部分求死而致死等。
- 專有部分:若死者自始於共用部分求死或陳屍於共用部分,即不屬之。
不動產因價值高昂,建議在購買前一定要先至兇宅網等網站搜尋欲購買之標的物是否為凶宅,若賣方故意隱瞞凶宅事實,除可能會構成刑法詐欺取財罪外,買方也可以向賣方主張瑕疵擔保責任,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其受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請求解除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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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聯合新聞網 2019/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