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f19633e0c739e080208592d35f3a79a

【台灣法律】撿到限量百萬名錶不還 變賣露餡判罰1萬5

引文:

1名涂姓男子配戴的愛彼錶,全球限量257支,卻莫名其妙遺失,他透過友人請行家幫忙留意,半年後果然在一家當舖發現這支限量錶,並查出是1名林姓男子撿到後賣給郭姓友人,郭男又將表以130萬元的價格賣給當舖,林男被函送法辦,台北地院最後依侵占遺失物罪判處罰金1萬5000元,然而最麻煩的是,這130萬元被認定為犯罪所得,若是沒有辦法沒收時,還要向林男追徵價格。


浩富解析:

本案中林男撿到涂男所遺失,價值不菲的限量名錶,卻因一己私欲而侵占該名錶,已違反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本罪只要行為人行為時有不法所有意圖,並「易持有為所有」,也就是對於自己持有他人之物,本無處分權限,卻以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利益實施處分行為。本件林男拾獲該名錶,該名錶為他人所遺失之物,林男並非所有權人,因此,其對該名錶本無處分權限,然林男卻因一己私欲(不法所有意圖),將該名錶轉賣給郭姓友人,此即「易持有為所有」,即構成本條之罪。

另外,我國刑法在104年針對沒收之規定之修法,已擴大沒收之對象及沒收客體之範圍,且依刑法第38-1條之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也就是,只要其他法律就犯罪所得之沒收沒有其他特別規定者,均應依本條規定沒收。沒收新法的修正也是基於「任何人都不得因為不法而獲得利益」的理由,藉此可以嚇阻以財產利益為導向的犯罪,更可根除其犯罪誘因。

有任何刑法等相關法律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連結:【蘋果日報,2019/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