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五股區一名許姓女子找設計師裝潢新家,雙方簽訂合約,明訂保固一年,豈料完工時間不斷拖延,裝潢費從180萬暴增到200萬元,完工後還沒入住,馬桶旁的水管就爆了,修繕完後浴缸蓮蓬頭的水管又爆了,業者認為大樓水壓導致施作的管線損壞,維修要收1萬元,但許女認為方將金屬管線換成PVC塑膠材質所導致,拒絕支付,業者乾脆不維修,讓許女氣得跳腳。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43號判決:「所謂保固責任依一般社會通念,係指將物之瑕疵修補完好或恢復其應有之效用而言」,保固義務係依據契約條款而來,與法定瑕疵擔保責任係依民法規定而生,二者雖法律效力不盡相同,但消費者均可據以請求業者協助修繕有瑕疵的部分,若業者拒不修繕,消費者得依債務不履行、瑕疵擔保責任或保固契約之條款起訴請求其修繕或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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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蘋果日報 2019/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