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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小港路面出現大坑吞掉機車騎士 判准國賠850萬確定

引文:

高雄市小港區南區焚化爐附近路面,2015年間出現一個1.7公尺長、1.1公尺寬的坑洞,導致機車黃姓騎士不慎摔入坑內,摔成顱內出血等重傷。騎士向管理路面的經濟部工業局請求國賠,最高法院審理後,認定工業局有疏失,18日判准國賠近850萬元確定。

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2015年6月2日,下午5點半左右,正是下班車水馬龍的時間,高雄市黃姓機車騎士騎乘重型機車,沿高雄市小港區北林路由南向北行駛,行經南區焚化爐第二出口前時,這時路面突然出現一個1.7公尺長、1.1公尺寬的坑洞,騎士閃避不及,一頭栽進坑洞內,受有顱內出血、頭部外傷併左側顏面骨骨折、左臉撕裂傷、四肢擦傷等傷害。

騎士雖然幸運保住一命,但認為負責管理該段道路的經濟部工業局,本應隨時注意維護道路之平坦無暇,並即時填補路面坑洞,以確保用路人之權益,惟疏未填補坑洞,亦未設立警告標誌提醒用路人注意閃避,致他因此摔倒受傷。因此提出國家賠償訴訟,請求854萬餘元國賠。

法院審理時,工業局否認具有疏失,拒絕賠償。工業局辯稱,管理並無疏失,會發生車禍是因騎士發現路邊有大卡車,才往快車道方向騎,最後才會掉進大坑,這並非工業局所得預料,所以管理無欠缺,拒絕賠償。但法院均認定,肇事的道路坑洞為經濟部工業局管理而知悉,雖經濟部已委請工程公司進行修補,但工程公司對坑洞未能及時修補,且亦無設置警告標誌,使得用路人能及時閃避因應,影響行車之安全,導致本件事故之發生,工業局必須賠償。

一審法院計算損失後,判決工業局國賠853萬餘元,上訴二審後,高雄高分院改判准849萬6千餘元。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18日駁回上訴確定。


浩富解析:

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明示了當人民因公物之設置、管理有欠缺而受損害時,得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而該損害賠償請求權應向該公物之設置或管理機關主張,舉凡路面坑洞、橋梁斷裂,電線桿遷移卻未裝設任何警告標誌均屬曾發生過之國家賠償案例。另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規定,若人民欲依國賠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亦即「協議先行」制度,若賠償機關拒絕賠償,或不為協議者,人民方得向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且應注意只有兩年短期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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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ETtoday新聞雲 2019/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