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徐姓女子在台北市北投區的長麗牙醫診所擔任護理長,而任職三年後的她,竟利用職務之便,將診所日報表填載較實際收款少的金額,再將差額中飽私囊,侵占總額高達336萬餘元,直到診所老闆陳姓、黃姓牙醫師察覺有異,才趕緊報警提告,士林地院最後將她依業務侵占罪判處2年10個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徐女2013年受雇於該診所,並負責門診掛號、收費、製作收款日報表,以及櫃檯留存現金支付診所日常開銷等事務,然而常經手大批款項的她,竟於2016年2月開始財迷心竅,利用職務之便,虛報當日收款總額,以此侵占差額,第一天就得手1萬9590元。
法官調查,徐女從此之後都將收款日報表中「門診收入」、「今日總額」、「前日結存」、「自費」、「其他支出」等欄位填載較實際收款少的金額,隨後再將報繳交給陳姓、黃姓牙醫師確認並簽名,最高一天更可得手7萬6000元。
然而,因她侵占金額越來越大,陳姓及黃姓牙醫終察覺有異,憤而提告。開庭時,徐女坦承不諱,並表示願意和解,但最後她不但沒有如期賠償,甚至連一句道歉也沒有,法官最後認為,她利用業務上經手財務的機會,確不能謹守本分,違背了誠信及職業道德,因此將她依業務侵占罪判處2年10個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侵占罪,係指行為人易其所持有之物為所有,簡言之,就是行為人對於他所持有之物表現其變更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實務上稱其為「即成犯」,亦即侵占行為完畢即為既遂。業務侵占罪之所謂業務則是指基於社會分工的意義所反覆實施的行為。
本例中,徐女因診所工作指派,每日均需經手門診掛號、收費、製作收款日報表,以及櫃檯留存現金支付診所日常開銷等事務,致其可以利用工作上的機會,將本應歸雇主所有之款項侵吞入己,自屬業務侵占罪無疑。實際上,這間診所針對現金之內部控制出了問題,才會讓徐女有可趁之機,一般而言,有關現金之內部控制可以設計:當日收入現金及時送存銀行、現金收支與記賬員工分離、全部收入及時準確入賬,並且支出要有核准手續、現金收支要有合理、合法的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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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ETtoday新聞雲 2019/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