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海一中院的判決,2013年7月至2015年2月期間,鮮言利用擔任多倫股份及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實際控制人的職務便利,採用偽造子公司開發的房地產專案分包商林某簽名、製作虛假的資金支付申請與審批表等方式,以支付工程款和往來款名義,將子公司資金劃轉至該公司實際控制的林某個人帳戶、相關房產專案部帳戶,再通過上述帳戶劃轉至鮮言實際控制的多個公司、個人帳戶內,轉出資金迴圈累計達1.2億餘元。而且這其中的2360萬元被鮮言用於理財、買賣股票等,至案發尚未歸還,且部分資金已被結轉至開發成本帳戶。
9月17日,上海一中院宣判,被告鮮言因犯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180萬元;因犯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1000萬元。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1180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正由於鮮言涉案「行為特別惡劣,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2017年,鮮言因為涉嫌資訊披露違法違規及操縱股價案而被證監會開出了34.7億元的「天價罰單」。與證監會開給鮮言的這個「天價罰單」相比,上海一中院開出的1180萬元罰金就只能算是一個「零頭」了。
上海一中院對鮮言的這項判決,對於A股市場來說是有警示意義的。畢竟在A股市場,上市公司董監高損害公司利益的事情並不少見,其中有很多上市公司董監高是夠上入刑標準的。但實際上這些董監高並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大多數處罰停留在證監會行政處罰的階段,一般是以信披違規,處罰60萬元了事。
此次鮮言被追究刑責,這給上市公司的董監高們敲響了一記警鐘,原來董監高們損害上市公司利益,也是可以追究刑責並被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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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新浪網 2019/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