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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設立之醫院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引文:

財政部日前發布公立醫院附設機構屬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4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5款公立醫院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範圍。

依據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800637110號令的內容,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設立之醫院,屬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4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公立醫院,其為辦理衛生醫療保健等事項依法設立之附設機構,為公立醫院之一部,該醫院及其附設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二、公立醫院及其附設機構非辦理衛生醫療保健等事項使用之公有房地,按實際使用情形,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土地稅法第20條規定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浩富解析:

本函釋涉及土地稅法第20條規定:「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徵收地價稅。但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地價稅。」、「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下列公有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五、公立之醫院、診所、學術研究機構、社教機構、救濟設施及公、私立學校直接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以及學校學生實習所用之直接生產用地。但外國僑民學校應為該國政府設立或認可,並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稚園設立及管理辦法設立,且以該國與我國有相同互惠待遇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定免徵者為限;本國私立學校,以依私立學校法立案者為限。」、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4款:「公有房屋供左列各款使用者,免徵房屋稅:四、公立學校、醫院、社會教育學術研究機構及救濟機構之校舍、院舍、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之上開法令中之公立醫院之定義為何。

按現行法令並無對公立醫院為定義,僅得由衛福部衛生統計名詞之定義稍微參考,公立機關(構)附設院所:公立指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附設之醫院、診所、醫務室等。亦即此函釋限於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設立之醫院,其範圍遠較衛福部衛生統計名詞之定義為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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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法源法律網 2019/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