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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疫情衝擊工程延宕 工程會:機關個別認定展延

引文:

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不少產業受到衝擊,有勞工反應,雇主在詢問地方勞工局處後,未選擇遵守無薪假(減班休息)的通報程序,反而直接要求全職勞工未來都時薪人員的方式來計薪、排班。對此,勞動部表示,雇主絕對不能這樣片面變更勞動契約,這樣做絕對是違法行為!


浩富解析:

高傳播率、低致死率的新冠肺炎,遠比過去的SARS、MERS、H1N1更令各國政府難以應付,特別的是,若稍有防堵不慎,醫療系統崩潰又會提高死亡率,各國政府莫不謹慎小心地採取諸如停工、封城、限制出入境、保持社交距離等手段。

然而,上述手段之採取,必然嚴重影響各行各業之營運,當缺工缺料日益嚴重,將使各產業鏈均可能發生無法履約之法律風險,此時,違約之企業是否仍應依約負擔相關責任,即成焦點。

依據民法規定,必須不可歸責於債務人,債務人始得免除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責任,然而,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債務人要證明「不可歸責」,並不容易,而如要主張疫情之發生屬於締約當時所不可預料之不可抗力因素,應較屬可行。

然民法債編規定中所規定之「不可抗力」散見於租賃、承攬、出版、寄託、運送等節,以及在第231條:「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有所規定,顯然在其他多變的社會生活事實中,不同產業所面臨無法履約之情形是否屬於受疫情影響之不可抗力情形,仍應回歸個別契約條款去做個案認定,難以單純透過法律規定尋求解方。

有任何因疫情影響所生之公司勞資爭議、稅務問題或商業糾紛等相關法律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連結:【自由時報 2020/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