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失婚的蔣姓婦人與前夫育有一對未成年男雙胞胎,日前因前婆婆以前夫出國為由,請她接手照顧,不料她帶走小孩後,卻被前夫控未按時將孩子送回家,而吃上略誘罪官司。法官認為,蔣婦只是在爭監護權,並無犯意,因此判她無罪,可上訴。
檢察官起訴指出,蔣婦與丈夫2017年8月離婚後,依協議,2名孩子的權利義務由男方行使,然而蔣婦2018年11月21日中午12時許,前往彰化縣前夫住處,帶走2名2歲半的孩子,雖允諾5日內會將孩子攜回,但期限已到,蔣婦卻拒絕接聽前夫電話,使前夫無法與孩子聯繫,也無法知悉孩子的所在位置,因此怒告蔣婦涉犯《刑法》略誘罪。
台北地院審理期間,蔣婦辯稱,2名孩子的照顧事宜,她多與前婆婆(孩子的阿嬤)聯繫,而前婆婆於2018年11月初打電話告知她,前夫出國3個月,前婆婆自己因工作也無法全心照護2名孩子,希望由她接手照顧3個月,而她當時也有工作,因此為了照顧小孩提前向公司離職。
蔣婦還說,當時並未約定2018年11月26日需把小孩帶回前夫家,照顧期間,因小孩的預防針已逾期,她請前夫寄送小孩健保卡,但前夫卻沒有寄,她也不知前夫到底有無出國,只覺得前夫照顧不周,所以打算先接回照顧,前夫也沒有打電話給她,而她則有回訊息告知前夫小孩在新北市新店區的家,並無阻隔前夫行使權利義務的犯意,後來她也提起改定親權訴訟。
前夫則說,蔣婦到彰化帶走2名孩子時,他有在彰化家裡,因不想見到蔣婦,所以才沒出面,交由他的弟媳處理,事後他有用LINE與蔣婦約定2018年11月26日要把孩子帶回,只是該對話紀錄已不在了。
法官勘驗蔣婦與前婆婆的電話錄音檔,發現前婆婆確實曾告知蔣婦,因兒子出國不在,且自身有業務工作無法照顧2名小孩一事,還說到「等兒子回來監護權給妳」等語;雖然蔣婦知道前婆婆說謊,前夫沒出國後,仍未交還小孩,但法官認為,蔣婦因想爭取親權才沒把小孩送回前夫家,並不具略誘犯意,故判她無罪。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日前審理表示:「有婦人與丈夫離婚後,照顧一對雙胞胎,卻因未按時送回前夫家,被指控犯《刑法》第241條略誘罪;婦人辯稱前夫要出國才將孩子接回,且也在爭取監護權。該院認為婦人缺乏略誘犯意,判處無罪。」
該判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38號刑事判決)指出:「被告與告訴人原已約定於107年11月26日返還2名小孩,且被告係受告訴人之母請託照顧2名小孩3個月,而未於上開期日攜回,均不能證明被告前開行為具略誘犯意,是檢察官之舉證仍存有合理懷疑,未達能形成被告有罪之法律上確信之程度,揆諸首揭說明,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本院即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本案所涉為是否構成刑法略誘罪之問題?依《刑法》第241條規定,略誘未滿20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從判決內容可知:「婦人當時相信前夫婆婆於電話中所述接回照顧3個月,係從107年11月21日起算3個月,然期間前夫一直傳訊要婦人將2名小孩送回彰化,否則要報警,甚至於107年11月26日前夫對婦人提告略誘罪,感到十分莫名,並向前夫婆婆求證,前夫婆婆言詞反覆拒絕承認有向婦人表示前夫要出國一事,爾後前夫婆婆才又致電承認謊騙前夫要出國一事,詢問婦人知悉係騙局後仍未將2名小孩交還之原因,婦人陳述因當時想要爭取親權,已在本院起訴。」因此法院審理後認為該婦人沒有犯略誘罪的故意,因此判處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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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ETtoday新聞雲 202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