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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房屋仲介趕鴨子上架 未主動告知消費者權益

引文:

住在新北市板橋區的36歲劉姓女子,婚後打拼多年終於存到頭期款,在婆婆的贊助下,打算換屋到一間坪數較大的房子,三代同堂讓一家人享天倫之樂又擁有更寬裕的空間。

劉女在2020年6月和家人開始在土城看房,委託房屋仲介幫忙尋找合適物件,7月看了一間2戶打通,合計135坪的中古屋,劉女和先生相當喜歡該物件,和家人協議出價4500萬購屋,並以50萬做為斡旋金,而在7/24第三次出價斡旋時,劉女在房屋仲介的遊說下出價到4758萬元,但劉女多次表明婆婆目前不在家,請房仲等婆婆下周回家後確認過該筆金額才算數,屆時再委由房仲與屋主議價。但房屋仲介卻在隔天25日一早告知劉女,屋主已簽收斡旋金,要求劉女必須履約。

劉女立刻透過LINE通知房仲希望能夠取消買屋,但房仲卻回傳二位賣方中,其中一位簽署完成的斡旋授權書,並表示賣家已同意出價,如果劉女反悔購屋就必須沒收斡旋金50萬及支付房價1%的違約金。

劉女不滿向《上報》投訴,基於信任才會先提供房仲斡旋授權書,並告知其價格須與婆婆確認後才可生效,但房仲卻先一步和賣家談價,顯然不夠誠信,並質疑房屋仲介未提供不動產說明書、周邊物件成交行情,且該物件由2位屋主共同持有,但斡旋授權書僅一人簽名加上未寫簽署日期,認為房屋仲介為求簽約成交而草率行事,事後還要求賣方要履約及賠償,感到受騙上當。


浩富解讀:

透過此案例,簡單介紹房屋交易中常見之斡旋金機制。

房屋買賣中,買家為展現磋商的誠意,授權房仲在一定金額範圍內與賣家議價,這個金額就是斡旋金,而若議價成功,則通常斡旋金直接轉成定金,議價不成則房仲需退還斡旋金給買家。

因買家授權房仲代為與賣家議價,因此涉及民法代理規定。民法第110條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是為無權代理。而無權代理通常分完全無代理權或逾越代理權兩種情形,而若代理人屬無權代理,對於不知情之交易相對人需自負賠償責任,與本人無關。但須注意若本人行為導致有客觀的情狀讓他人以為代理人有代理權,則依民法第169條規定,本人還是得負起責任。

以本案例來說,劉女說須經婆婆同意,該金額才算數,但房仲業務卻急著與賣家議價並簽收斡旋金,逾越了劉女授與的代理權,屬於無權代理,但因劉女事先將斡旋金授權書交予房仲業務,創造了房仲業務有代理權的外觀,所以仍有可能須負買賣契約相關責任,不可不慎。

若有不動產買賣相關的法律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出處:【上報 2020/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