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南昌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職務侵佔案,一審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責令被告人劉某退賠被害單位南昌某輪胎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455455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1月至10月期間,被告人劉某任南昌某輪胎公司駐江西撫州、江西鷹潭區域行銷經理。其間,劉某利用職務便利,通過偽造客戶簽名的方式與公司確認發貨後的應收款金額,通過虛構預存貨款返利方式,向朱某、紀某、鄧某等人收取預付貨款。其中,劉某收取的已向朱某、匡某、紀某等客戶發貨的應收貨款455455元,未上交公司。上述款項被劉某用於個人炒股、賭博及生活開支,至今仍未歸還。
2020年10月4日,被告人劉某被當地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劉某身為公司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人民幣455455元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佔罪。被告人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自願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從寬處罰。為保護公司的財產權利不受侵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若您的公司有遇到相關問題,想瞭解中國大陸法律法規,請諮詢浩富中國部門!
原新聞出處:【中國法院網 2021/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