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於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有關工作的通告》
根據中國大陸《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相關規定,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與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個人股權轉讓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公司制企業、集體所有制(股份合作)企業(以下簡稱「被投資企業」)的股東轉讓股權申請變更登記時,轉讓方為自然人的,適用本通告。
二、個人轉讓股權辦理變更登記的,應先持相關資料到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再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三、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與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實行個人股權轉讓資訊交互機制。經查驗已完成稅款繳納(納稅申報)的,市場主體登記機關依法為其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四、本通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本次通告由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與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發佈,針對轉讓方為自然人的一方,在轉讓股權變更登記前,應先辦理納稅申報,且上述北京稅務局與市場監督管理局會進行資訊交換,所以切勿抱僥倖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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