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航空劉姓機師3年前預訂駕駛從越南胡志明市返台的班機,未料在起飛前猝死;劉父認為兒子過勞致死,要求華航賠償250萬元,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劉父主張無理由,判劉父敗訴,可上訴。
劉父主張,兒子2015年升任正機師,2018年3月28日上午先執行華信航空從台中飛往胡志明市的任務,稍作休息後,欲從胡志明市返回台中,起飛前在機艙內突然昏迷,急救後仍宣告不治。
他認為,兒子猝死時才35歲,是因長期執勤疲勞航班,導致身心無法負荷,且兒子生前多次向親友表示值勤時間違反生理機能,甚至想離職,認為兒子是過勞而死,另公司對員工訓練不足,導致案發時手忙腳亂,急救不當,要求華航賠償100萬元扶養費、150萬元精神慰撫金。
華航抗辯,案發後沒有接獲桃園市政府認定劉的死因是過勞,且劉的飛航工作時間皆符合勞基法、飛航作業管理規定,否認劉有長期疲勞駕駛,認為劉父未盡舉證責任。
法院認為,根據劉生前執勤紀錄,難認華航有安排劉疲勞航班,劉也沒有反應或填寫飛行疲勞、派遣疑慮報告等,且劉父訴訟後也未舉證,判華航免賠。
藉此案例簡單說明勞基法關於工時的規定。
勞基法第30條第1項設有一般工時的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勞基法第36條第1項則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不過勞基法亦設有彈性規定,第30條第2、3項及第30條之1即規定企業可將總工時80小時彈性分配於兩週、160小時彈性分配於四週或320小時彈性分配於八週,不過單日及單週仍設有最高工時,且仍受最低休息日規定的限制。若雇主欲延長工時,依勞基法規定則需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始得延長勞工工時。最後,勞基法考量到某些產業特性,上述規定仍不夠彈性,而允許某些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產業得例外不適用一般工時、彈性工時等規定,不過必須另行和勞工約定且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仍須踐行一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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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聯合新聞網 2021/10/12|林孟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