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家大姐持遺囑分割亡父遺產引發手足之間糾紛,屏東地院認定該遺囑有重大瑕疵判決無效,但土地分割已成事實,遺囑指定分割爭議再添一筆。
郭姓地政士指出,法定遺產分割方法包括遺囑指定分割、協議分割及裁判分割等3種,鄭家大姐持遺囑將已完成公同共有的遺產辦理分割,並切結負責,地政機關因無從認定遺囑內容真偽,依法只能准予登記,也因為這個盲點常衍生遺產分配紛爭,往往得尋求法律救濟,勞民傷財。
地政事務所表示,遺囑真偽非由地政機關認定,當事人若持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或侵害其他繼承人權益,須負起相關法律責任,該案一審判決結果剛出爐,若終審確定遺囑無效,鄭家3弟妹可持法院判決書到地政塗銷大姐遺產登記,回復原來的公同共有狀態。
律師認為,地政人員接到類似遺產分割申辦案件,若能對遺囑多一份留意,查看是否有不尋常之處,如有無經過第三方公正或塗改等,必要時也可先通知其他繼承人確認,避免登記後,產權再被轉移,產生更多糾紛甚至國賠爭議。
本則新聞涉及遺囑及地政機關登記問題。
遺囑可分為自書遺囑、代筆遺囑、公證遺囑、口授遺囑、密封遺囑。本件涉及的是自書遺囑,自書遺囑必須自書全文,記明年、月、日,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處所及自述,另行簽名。
又,繼承人依照民法規定,有最低之繼承比例,即為「特留分」,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另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本件自書遺囑修改處並未註明塗改自數及另行簽名,且內容上長女分得722多萬之不動產,其餘繼承人各分得51萬,已侵害特留分。
又,地政機關對於人民申請辦理繼承登記權利之審查,僅有形式上審核之權限,無法為實質上法律關係之認定,併與敘明。
若有相關法律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出處:【自由時報 2021/11/18|李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