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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拖欠租金被要求搬 女房客囂張嗆女房東:妳確定沒觸法?

引文:

氣死人!房客拖欠房租還賴著不走該怎麼辦?北市一名女房東遇上女房客欠租,寄存證信函要求對方搬家否則提告,豈料對方竟反過來要女房東拿出法院通知書,還說「妳確定沒觸法?」,女房東後來發現,對方疑似是欠租慣犯,積欠6名房東高達119萬多元。

據東森新聞報導,北市女房東遇上一名女房客,3個月後就開始欠租,押金扣完還是不繳,女房東只好寄存證信函,要求對方不付租金就搬家。女房客持續相應不理,女房東直接找上門,誰知女房客竟要求她拿出「法院(返還房屋)通知書」,還嗆女房東確定沒觸法?更稱自己很清楚法律過程、高額裁判費等。

最後女房東提告詐欺,查詢司法院的資料檢索系統才赫然發現,女房客似乎是慣犯,積欠6名房東總共119萬多元,難怪會說非常清楚法律過程。最後經過一番手腳,才終於讓女房客搬走。

究竟遇上這種情形,房東該如何做?前法官郭力菁在《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發文指點房東3秘訣。

依民法第440條第1項「承租人租金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租約。」同條第2項「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2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租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間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租約。」

由上面的規定可以知道,房東必需等到房客「欠租總額達2個月租金」並且「遲延給付超過2個月」,還要經過「催告給付租金仍不付」等三個程序,房東才可以合法的終止租約。

終止租約後,如果房客還是執意不搬走,房東們可以提起訴訟請求返還租賃物,等拿到確定判決後,才能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請房客搬家。千萬不要如同其他新聞事件中的房東氣得自行換鎖、斷水斷電…,以免誤觸刑責。

另外房東們還要注意:通知房客「限期繳租」、「終止租約」的意思表示,最好都能留下相關紀錄佐證,所以可以用存證信函、簡訊等方式通知對方。


浩富解析:

若房客持續積欠租金,房東應如何終止租約及要回房屋?

民法第440條第1項「承租人租金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租約。」同條第2項「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2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租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間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租約。」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則規定「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因此,若房東收回房屋並非要自住或其他土地法第100條規定的事由,就必須依照以上規定的程序終止租約。也就是扣除押租金後仍積欠達2個月租金,遲延滿2個月,且催告房客給付租金後仍不付,才能終止租約並將房屋收回。若房東僅欲快速收回租金,則可考慮在租約內約定若遲延給付租金逕受強制執行,並在簽訂租約時將租約公證,房客積欠租金時房東就可直接以經公證的租約強制執行,而無須提起訴訟,不過仍須注意以上之規定。

若有租賃相關的法律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出處:【中時新聞網 2021/04/28|張達智】